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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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华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闽侯县尚干宏春五金配件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第1252029号“千里马”和第368545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闽侯县尚干宏春五金配件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闽侯县尚干宏春五金配件店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