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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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 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25554.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位于肇庆市怀集县**********·玖珑湾芷兰湾29座708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怀集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289号]对上述第一项的本息及费用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对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1.44元,减半收取计3915.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共6685.7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在诉讼中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支付完毕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