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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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1838元,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5040.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570元,该款在被告***先行垫付的医药费、补偿款等21212.77元中冲抵,被告***超出支付范围的费用20642.77元,原告***应从上述第一款中的理赔款中返还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