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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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93669.2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9384元,由***、***、***、***负担919元,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4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942元,***、***、***、***负担1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