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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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 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解除; 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原告山东潍泰钢构有限公司在4800000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456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