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淼海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石家庄淼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淼海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33650元并向原告石家庄淼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人民币5233650元为基数、以月息2%利率计算至股权转让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436元,由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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