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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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借款本金54,065.97元、利息3,968.42元、违约金19,387.91元,共计77,422.3元,并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至清偿完毕所有本息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1,735元,保全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