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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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1718.82元。 二、被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7900由第三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15215元,由原告***负担9239元,第三人***负担5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刁永祥 人民陪审员 严 雪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泽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