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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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大悟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29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905元、护理费9591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2252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大悟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038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必然费用16600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33034.41元,扣除***诉前垫付款16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34.41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3099.58元、住、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计3299.58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