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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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9976.37元、利息1524.62元、违约金175.02元,合计21676.01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计170.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