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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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45641.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0568.46元;2、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以345641.39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6.37%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西路8号东风国际园3幢1单元1-3-4号房屋的处置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