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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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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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225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使用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人民币1222500元为基数、以月息2%利率计算至股权转让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02元,由被告井陉县鑫洲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