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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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营山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营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