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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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00,000元; 三、被告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00,000元的利息179,693.19元(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8.7‰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用于抵押的坐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山路中心街国税局旁(东方新城,第一栋M201门面)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东安县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12第010712075号)经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确定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37元,减半收取18,118.5元,由被告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