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东安县金顺客运运输有限公司 东安县汽车东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东安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用等费用130,6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三、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金顺客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6元,减半收取4028元,由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金顺客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