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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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截至2018年10月18日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11830305.56元,并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给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0.00元,由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桂树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