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11336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157562.5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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