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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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7414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2571.95元。 三、原告***、***返还***垫付款48000元。 上述一、二、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4.7元,减半收取4647.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