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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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258.21元及利息5912.13元(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4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1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421.93元及利息7557.53元(2018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4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427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