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258.21元及利息5912.13元(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4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1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421.93元及利息7557.53元(2018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46.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在最高余额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427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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