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5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20350.27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最高额840000元范围内,被告***在最高额2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87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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