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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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5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20350.27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最高额840000元范围内,被告***在最高额2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87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