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诚尚品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天诚尚品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瓷砖采购合同》;

二、被告新疆天诚尚品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返还货款206,598.75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天诚尚品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1,979.63元(206,598.75元*30%=61,979.63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607,000.95元,案件受理费9,870.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35.01元,给付标的268,578.38元,占起诉标的的44.25%,由原告负担2,695.52元,被告负担2,139.49元,被告负担部分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超出4,835.0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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