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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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许崇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计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4462.07元(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0.71‰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由五被告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43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