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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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7116790.1元、罚息185921.59元、复利1781.69元(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0日以后的罚息等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上列款项,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300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由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李兆莲 人民陪审员 :李洪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