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498,913.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3,231.87元,总计642,145.54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18年9月3日之后借款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合同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品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彦彬 书记员王珊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