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498,913.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3,231.87元,总计642,145.54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18年9月3日之后借款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合同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品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彦彬

书记员王珊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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