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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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闽瑞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880.65元及利息(以33,880.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3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