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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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00元,由原告负担72699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147601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鸿大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