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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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源市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租金211000元,并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以3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公告费390元,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源市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