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分公司 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50833.34元、罚息2075416.67元及复利194634.31元; 二、被告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上述第一判项所负债务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亿元限额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1.6亿元的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其持有的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25.3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人民币83955.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