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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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253.03元,并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18年12月28日前拖欠的利息133.47元、罚息151.69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195.00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桂树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人民陪审员 李兆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