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253.03元,并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18年12月28日前拖欠的利息133.47元、罚息151.69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195.00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桂树

人民陪审员  苏月英

人民陪审员  李兆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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