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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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4956.71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8.5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4755.4元,***负担96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9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2266.2元,***负担1910.7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8.54元,本院予以清退3452.34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8.54元,本院予以清退3807.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