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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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借款本金46881.25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财产09-大厦联宇2#楼-251(面积为90.36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为500021043号房屋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2731.00元。 上述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桂树 人民陪审员 李兆莲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