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借款本金46881.25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财产09-大厦联宇2#楼-251(面积为90.36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为500021043号房屋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2731.00元。

上述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桂树

人民陪审员  李兆莲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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