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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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拖欠原告辽阳荣海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费3648.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