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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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利息具体的计算方法: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12.656325万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位于云浮市云城XXX公路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11)第00XXX5号)及位于云浮市市区XXX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XX46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XX747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XX48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XX50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XX51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XX752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XX53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XX754号)在1640万元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3000万元额度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5986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