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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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8月24日止利息2179.67元、复利1.22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3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545%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对被告***位于云浮市市区南山路第一至四层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XXX**)、区南山路第二排之一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XXX761号)在最高余额6690000元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3658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