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9823.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本金24982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6525%计算;从2019年8月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975%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对被告***位于云浮市市区XXX商铺【证号:粤(2018)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XXX04号】在695250元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44元(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