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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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浮市恒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计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307409.02元,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1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025%计算)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88222元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云浮市恒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XX商铺[产权证号:粤(2016)云浮市不动产权第云X**号]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0165元(该款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恒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