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6-713)。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37640.91元及利息(利息以437640.91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上下调5%再上浮50%计算,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791.74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四、被告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66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担251元,被告***、***、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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