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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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6-713)。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37640.91元及利息(利息以437640.91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上下调5%再上浮50%计算,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791.74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四、被告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66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担251元,被告***、***、云浮市华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