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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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济源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彭燕梅、陈义平、周长容、陈某、彭某因陈周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86728.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10000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被告***承担3500元,由原告承担彭燕梅、陈义平、周长容、陈某、彭某承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