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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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3458.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5710.09元,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5560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时止,此后利息以本金15345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分期还款手续费12665.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28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