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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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警官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七台河市中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00元(120000.00元-已垫付1000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8737.67元(346677.80元-垫付47940.13元-被告***垫付1000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100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33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9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390.00元。 本案诉讼费7282.00元,减半收取364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1004.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26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