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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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3381.28元(其中的90000元车辆损失险可直接赔付给第一受益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号03×××28,开户行: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负担337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1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