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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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誉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地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地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誉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4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誉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广州誉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6元,由被告东莞市地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