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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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借款利息366444元并支付复利(复利计算:截至2020年9月17日为41747.68元;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366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94%计付); 二、***、***、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宝光殡葬用品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宝光殡葬用品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宝光殡葬用品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