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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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1××××.3)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商品;

二、被告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1××××.3)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四、被告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五、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福建聚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晋安区多欧厨卫电器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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