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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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都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军

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

人民陪审员  叶永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若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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