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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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915193元及违约金(按1915193元的30%即574557.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498461元及违约金(按1498461元的30%即449538.3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32999元及违约金(按132999元的30%即39899.7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86663元及违约金(按886663元的30%即265998.9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七、驳回原告福建鑫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23776元、***负担18874元、***负担2814元、***负担1167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凭票据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