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68518.2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被告***4815.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135元,原告***承担31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