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7年7月10日止所欠的借款本金165301.7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期间所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所欠的月度管理费。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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