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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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7年7月10日止所欠的借款本金165301.7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期间所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所欠的月度管理费。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