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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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惠安市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1626.75元。 二、被告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惠安市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金920849.78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本金100776.97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惠安市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7500元。 被告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7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丁慎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