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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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0,000元; 二、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款12,556.50元; 三、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鉴定费2,280元;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款466,962.09元; 五、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